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议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由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七)制订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做好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议案、建议交办工作,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九)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政府和所属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镇人大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有关人大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主席团通过的文件和会议记录交档案室存档。